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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架,由社会义民制度所塑造。社会义协商民系统回应了社会义的规定性、党的领导、新中国的民传统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本土资源等核心命题,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资源。在以人民权为逻辑起点的“执政党一政权一人民”的宪法体制中,协商民发挥了功能耦合的作用。人民权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而获得政治正当性,从而将执政党的意志升华为国家意志;协商民构成国家决策的实质过程,由此可建构起“执政党一政协一人大”的内在逻辑链条;人民政协的民监督则是政治协商的延续。由此,法治中国建设所依赖的体制框架得以清晰展现。
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以制度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以实现良性持续发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命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强调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是对上述命题的时代回应。
在此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构想,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表明,法治建设不可能单兵突进,需在整体的体制框架下系统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必须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法治体系的基本问题,便是构建体系的整体框架,这也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关切。
长期以来,法学界忽视了一个重要命题,即法治中国的体制框架实际上是由社会义民政治制度所塑造的。民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①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必然是以民为基本品格的。作为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的民,塑造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由此构成法治中国的体制框架。这是民与法治关系的1个重要维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社会义民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制度和基层民制度构成。依据宪法与法律关系的经典理论,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中,最根本的就是宪法所确立的宪法体制。在这一点上,现行宪法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意蕴相通,对社会义民政治制度的三大构成均予以确认。但从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的视角看,这一体制中三个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协商民制度的关系,尚未明确厘清。
五四宪法以来,我国宪法体制一直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作为协商民重要渠道的政治协商会议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其国家机构色彩明显褪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推进协商民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战略部署。①这一重大改革措施表明,当代宪法体制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应当重视协商政治及其所塑造的协商体制。本文从协商体制的变迁脉络展开,梳理社会义改造后替代协商体制功能的反官僚义政治运动和法制化构造的历程,展示社会义协商民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体制规定和本土资源助力,并从作为协商民场域和法治中国建设基础的宪法体制角度,探讨社会义协商民如何嵌入宪法体制,以此实现协商民、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并进发展,探索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路径。
一、新中国协商体制的演进与西方国家在多元抗衡中以妥协寻求共识的法治发展模式不同,中国政治发展呈现出相对较多的协商意蕴。由此所塑造的协商体制,构成新中国法治一个重要的体制资源。如果说法治建设的“中国性”为根本,那么以政党协商为内涵的协商体制则构成中国体性的要内容。历史的演进通常充满惯性。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②在此意义上,这种包含中国体性的法治建设铺设了法治发展的轨道,是中国法治的体制规定性,构成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依赖”。
(一)政党协商建国与协商体制的形成新中国法治的生成以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起点。从历史进程看,从1952年末开始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直至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草案,这段立法程序构成宪法制定的要过程。制定过程的民性固然构成宪法规范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三联书店分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25页。
正当性的要基础之,同时,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在一个阶级分化的政治共同体中,以宪法为根基的法治建设如何证明自己建立在民共识之上。
从1948年开始,以起草共同纲领为框架,中国共产党联合各民党派进行协商,张建构以人民民为核心的政治社会秩序。1949年9月21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围绕共同纲领(草案),对新中国的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外交、国防、文化、教育及其他基本制度和根本政策进行讨论和协商。1949年9月29日,人民政协通过共同纲领,各党派最终就新中国基本制度和根本政策,以及政治共同体的存在形态达成共识。①这共识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在新中国建立方式上,中国共产党联合各党派、党派代表人物就国体和国家根本制度、方针、政策展开政治协商,构成建国的要形式。建国共识的这一内容产生于1945年“国共谈判”、1946年“旧政协”召开等系列政治实践基础之上,并在毛泽东的论联合政府当中得到完整表达。②其二,在国家基本制度方面,以人民民专政为国体,确立不同于民国政府时期的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政策。这内容在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专政等文章中得到阐述。③其三,中国共产党、各民党派以及党派人士成为政治协商的重要体,政党之间的政治互动成为建立新中国的要构成。这一先有政党、后建立新中国的政治事实,使得立足于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机制构成塑造政治共同体正当性的要基础,也成为立宪以及法治体制建构的重要前置环节。
上述共识是新的政治社会秩序的基础。通过政治协商,以政党为媒介,为建立新中国这一政治决断提供正当性基础。正是由于这个过程,五四宪法才具有制宪权意义上的正当性,从而使以五四宪法为基础的新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了正当性。
(二)协商体制的社会义转型新中国成立后,伴随政治体制与社会结构变革所引发的社会阶级格局的变迁,促使以政党协商建国为内容的新中国协商体制开始转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废除地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页。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文本意义上的草案起草、讨论与表决仅是“共同纲领”制定过程的一个部分,但以“五一宣言‘’、”解放区参观“等一系列活动为途径的政党协商构成凝聚政治共识的要基础。(参见姜玉齐:新民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要社会思潮的认识和态度的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2年,第203页)在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指出,抗战之后国家建立的当务之急是”废止国民党党专政,成立个由国民党、共产党、民同盟和党派分子的代表人物联合组成的临时的中央政府“,这一表述构成1949年政党协商建国的重要基础。(参见毛泽东1953年,农业、手工业、工商业领域的社会义改造开始推行;1956年,社会义改造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和社会义改造的完成使得中国社会的阶级格局发生重大变动,地阶级、资产阶级基本消失,工农阶级成为社会阶级的要构成。①原有阶级利益代表格局不再延续,旧有的以政党协商为内涵的新中国协商体制法有效凝聚共识,从而法适应社会转型和国家治理的需求。在新的阶级格局之下,国家的政治协商应具有何种功能,社会义语境下的协商体制应如何建构,成为20世纪50年代国家政治的一个重要命题。
在政治实践中,协商体制的社会义转型最终以人民政协职能变迁这形式呈现出来。五四宪法制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成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不再代行权力机关职能,于是有关人民政协的存废及其职能变迁,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在这场讨论当中,参政议政、政治协商被确定为人民政协的要功能,不同党派之间就国家重大决策以及法律制定进行讨论、协商,开始成为社会义协商体制的要内容,政策协商、法律制定开始取代阶级政治互动成为政治协商的要内在机制。②事实上,早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这政治协商就已崭露头角,并构成五四宪法制定的重要环节。③54年后,以政策协商为内在机制的政治协商实践在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政协在国家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功用成为民集中制的个重要内涵。在法律制定领域,党内协商、党派间协商传 真:0635-8888109、社会讨论成为除人民代表大会之外的重要立法过程。在政策制定领域,以座谈会、界别联组等会议形式为内容的政治协商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说,从1954年开始的政协体制转型有效回应了时代的变迁。不过,1957年后,受到“左倾”思潮影响,协商体制的运作空间被压缩,人民政协未能充分履行其参政议政、民监督功能。这问题在“文革”期间发展到极致,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协工作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为弥补协商体制原有的凝聚共识功能,在政治动员体制中,“反官僚义”成为这一时期消除阻碍公民政治参与要障碍、建构人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的替代社会义改造完成后,曾有几个民党派要求自行解散,但由于协商传统和革命经验,中共中央坚持保留民党派,并建立更广泛的统一战线,继续协商合作。(参见于刚编:中国各民党派,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366―367页)在宪法草案制定后,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会议,邀集中共党内和各民党派人士讨论。
(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第159―236页)参见丁俊萍、宋俭: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共产党执政基础的拓展,政治学研手段。①“官僚义”的要内容为决策同群众相脱离;在制定、实施政策过程中,未能及时听取、吸收群众意见;政策的内容同群众利益不相符合。②在政治运动中,以发动群众作为打击“官僚义”的要方式,③这一模式拥有极强的意识形态动员能力,构成政治运动的重要基础。然而,这种政治运动式的打击官僚义运动容易冲击社会基本秩序,法满足现代社会个体对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利益的基本诉求,与法治建设的价值存在背离。建设法治中国,将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政治文明相联结,一直是现代中国协商体制发展的内在要求。“反官僚义”运动与协商体制这一内在要求相冲突,是其法维继的重要原因。因而,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了新的探索。
(三)改革开放后协商体制的发展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出现了社会“阶层化”现象。是经济构成日趋多元,私营经济得到发展,并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社会阶层分化开始加剧。在经济构成多元格局之下,社会不同阶层、群体之间在利益分配、资源享有方面的差距逐渐扩大,社会上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三是社会价值观多样化。在社会义价值观依旧保持领导地位的情况下,社会价值观体系中出现了多样化的局面。
面对社会阶层分化和价值观多元的社会现实,在法治领域的国家治理,国家采取了以法制化为核心的要策略。1982年颁布的宪法,即是法制化框架的基石。法制化的方式有效缓和了阶层分化格局下的社会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耦合了原有协商体制的政治功能。这种法制化的方式多关注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义法律体系,解决当时具有紧迫性的“法可依”问题。从法律体系的视角看,法制化策略因应了当时的时代命题,为当今的国家治理奠定了法治基础。然而,法制化的规范义姿态,难以契合改革初利益重组所致的不确定性,法制化在法律规则的发现和制定、规则体系的形式封闭和价值包容、法律规则的安定性和与时俱进等具体命题上,面临两难。从发展的视角看,由于法制化策略多关注具体制度,在些领域、―些层面省略了价值追问,未能在宏观层面有效回应社会分层趋势与社会义民的内在张力,回应阶层分化格局之下公民参与需求与政治体制的合法性需求。
综上所述,作为协商体制替代的政治运动式的反官僚义与缺乏实质内容的法制化构造,均在某种程度上偏向于“社会义民共识”的某个侧面,法为“社会义”与“民共识”找寻到内在关联。尤其对于作为国家基本战略的法治建设而言,如何寻找到与社会义规定性和社会分层状况相契合的道路,是国家治理的12 1个重大问题。在此意义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直面丰富的中国历史传统,从协商体制中汲取有效的资源。
二、社会义协商民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资源对作为国家基本战略的法治建设而言,不能只将目光放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上,还须直面一个经常被忽视的中国资源,那就是协商体制。汲取协商体制的有效资源,可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地位。在经历政治运动时期的短暂沉寂后,同时受到西方协商民理论的影响,中国协商体制在实践中发展出种新的形式,即社会义协商民。
西方的协商民(deliberativedemocracy)理论,作为共和义复兴浪潮中的重要成果,其矛头直指由选举启动的多元义代议制。协商民理论的逻辑是,多元义代议制认可充满经济不平等和力量悬殊现实的既存现状,并通过人票的形式平等将这一不平等现状固定于政治结构中,从而固化了等级秩序。代议制沦为既存偏好的聚合机制,选举投票成为各种偏好的讨价还价,而获胜的偏好自然倾向于压制其他,处于弱势的少数群体由此陷入所谓“多数的暴政”。①协商民理论从民的手段和目的两个维度,试图对上述弊端进行反思和超越。相对于代议民高度形式化的人票和多数决的操作,协商民模式的支撑条件较为复杂,即从现实不平等中剥离出的政治参与平等;参与人的理性和超越私利;协商过程的公开透明华盈做为变压器优质厂家为您郑重承诺:我们所有变压器保证全新全铜线,三年内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给与保修保换,凡2000KVA以下产品全部现货供应,凡使用本公司的变压器在正常投入运行三年内一律实行三包。产品畅销、山东、新疆、内蒙古、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贵州、湖北、湖南等地。365天全程为您服务!本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志在超越”的崇高信念,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优惠的价格,完善的售后服务,精益求精,追求完美,竭力欢迎新老客户垂询合作,愿与广大客户共创双赢的美好明天。 ;共识可经讨论和沟通而形成。②就此而言,协商民的最大困境在于其可操作性。如果说政治参与的平等和协商的公开透明尚可通过程序安排得以实现,但如何确保参与人超越私利理性协商,而且,共识能否通过讨论和沟通形成,在现实生活世界中,恰如休谟所言,理性也会成为情感的奴隶;如果一位代表受派系和短期利益的驱使,那么论多少协商都助于他们采取公正的立场。③即使哈贝马斯通过有关协商民的译介,可参见约埃尔斯特编:协商民: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约翰德雷泽克:协商民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凯斯R.桑斯坦:偏颇的宪法,宋华琳、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桑斯坦将这一过程总结为协商过程、体的政治平等、共识和公民精神。(CassR.)。1539-1590)另可参见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编:协商民: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3页;李强彬、黄健荣:国外协商民参见约埃尔斯特编:协商民:挑战与反思,手 机:13287501888第6页。
对沟通环境的体间哲学的说明,①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疑问,但让政治祛除私利总是不太可能。既然在操作性上面临窘迫,那么对于协商民替代代议民的过高期望就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依赖于政治权威的决断必不可缺,而选举和投票正是这种决断的权威形式。从现存政治结构的现状看,代议民构成基本框架,协商民形成补足。
与西方相比,中国具有优秀而独特的协商民资源,即曾经发挥重大历史作用的协商体制。即使在遭遇停滞的时期,协商体制因与传统政治资源和现实政治运作的契合,仍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在政治运动时期,依据群众路线发动的“反官僚义”,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形成共识的安定环境与稳定预期,但却在对群众的发动过程中,鼓励群众表达意见的传统得以沉淀为社会义制度鼓励协商的政治文化。②改革开放后,政治协商制度恢复运行,民间与基层政治也发展出诸如民恳谈会、公众评议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以协商为要运作方式的制度创新,基层实践训练了公民协商民的素养,塑造了协商的政治参与方向,从而对整体政治运作产生深远影响。在世纪之交,随着改革深化,诸种社会矛盾开始暴露,刚性的行政管理体制法及时有效地应对矛盾,基层自发探索的通过社会协商治理上访的经验被中央吸收。此后,适应市场多元格局的竞争性民体制,由于市场经济基础的薄弱和政治管理体制的不成熟,在实践中问题重重。中央敏锐意识到竞争民的力所不逮,遂重提政治协商。这个过程,体现了中国协商民与西方协商民在目的上的差异,即中国协商民更多地指向政治权威决断的集思广益,以拓展体制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美国学者奈斯华盈非晶合金变压器有限公司比特观察到,中国现行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自上而下的指令与中国人民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纵向民”③而协商则是上下联结的重要渠道。具体而言,协商指向的是对决策的事先审视与预先评估,以保证决策能够担当共识。
哈贝马斯采纳了科恩关于协商程序的刻画,并着眼于协商过程的政治性质作了补充,建构了协商和决策的程序。这一程序预设了作为其承担者的一个联合体,它同意公平调节其共同生活的条件。(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378―379页)这正是社会义制度与自由义制度的一个不同,社会义系统鼓励协商文化,使之具有不同于自由民下发展起来的协商制度特征。在发展协商制度的过程中,社会义的政治参与传统成为一个有益的来源。(参见何包钢、陈承新:中国协商民制参见约翰奈斯比特、多丽丝奈斯比特: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魏平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9年。
周恩来指出:“新民义的议事的特点之,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人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拿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参见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9页)在政策层面上,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2006年,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义民的两种重要形式。‘’①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正式使用了”协商民“的概念,指出:”选举民与协商民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义民的一大特点选举民与协商民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义民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②实践中,人民政协从具有不同阶级联盟性质的人民民统一战线组织转变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③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协商的功能进一步发展,人民政协在公共决策方面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确认,逐步形成会议制、提案制和反映社情民意制、委员视察制和调查研究制。在上述制度中,政协委员通过大会发言、界别分组会议讨论和界别联组会议讨论,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来进行协商、讨论。通过上述制度,人民政协在发挥参政议政、民监督功能的过程中,沟通政府与人民,打破科层制所来的藩篱,在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形式的选举民之外实行协商民,凝聚社会义民共识,为新时期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基础,为国家供给政治合法性。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社会义协商民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战略部署,指出,”协商民是我国社会义民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不同于西方,协商民在中国的实践,需要回应如下四个问题:一是社会义这一规定性。在中国实践协商民,应将其与社会义意识形态建设结合起来。在西方,作为意识形态的资本义在长期社会经济发展中建立起合法性认同,其协商民理论虽张以短期理性为内涵的“朴素真理”为基础,但实际上却是以长期形成的资本义意识形态为强大支撑,两者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建立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选编下,北京:中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第79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人民日报2007年11月16曰,第15版。
参见丁俊萍、宋俭: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共产党执政基础的拓展,政治学研参见李君如:在推进民政治发展的大趋势中健全人民政协协商民,中国政协理起稳固的关联性。①在当前我国的协商民实践中,如何建立起协商民制度与社会义意识形态的稳固关联,即“协商民是我国社会义民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成为实践这个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是党的领导这一规定性。中国共产党为国家执政党,这一规定性使得确保执政党领导权成为实践协商民制度的重要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义最本质的特征。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多元协商之间的内在关系,成为实践协商民所需要处理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上述两个规定性的存在,使得西方意义上的以代议民为导、协商民为辅助的民模式完全不适用于中国。西方的代议民以竞争为核心,在强调效率以及秩序的政治价值要求下,这竞争性民以及作为其辅助的协商民法为中国建构民共识,实现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的要方式。盲目采用这民模式,会引发在部分发展中国家所发生的政治动荡和社会混乱。②如何确立中国特色的民实现形式,保障执政党领导权,是实践协商民所需要应对的重要问题。
三是新中国的民传统。这传统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为要组织载体,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以围绕公共决策展开的党派协商为内核的政治协商为要内容。这一民传统与党的领导相结合,形成“中国共产党一人民代表大会一人民政协”的政治格局。在1982年宪法序言中,这格局得到完整表达。在当前的民实践中,这一政治格局日趋完善,并构成协商民实践的政治基础和制度资源。
如何在这一格局当中扩大群众的政治参与,以及通过民实践,凝聚社会共识构成协商民实践所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
四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发展的要目标之。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确立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凝聚共识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是凝聚共识的要方式。
协商民的中国实践需要以上述规定性为前提。从根本上讲,上述规定性反映了社会义对协商民的功能性需求。社会义是法治建设的政治基础,论是法治建设,还是作为其前提的协商体制,都需要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义为依归。具体来说,社会义协商民首先需要以塑造国家政治合法性、塑造执政党领导权为要目标。执政党领导权以及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是新时期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要目标之,也是保障法治建设顺利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要基础。其次,参见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编:协商民:论理性与政治,第6页。
参见王绍光:民四讲,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第27页。
法治方式是中国实践协商民的要路径选择。协商民制度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因而在进行协商民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采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法治建设推动协商民制度。最后,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协商民制度的要组织载体,政党协商需要成为协商民制度运行的要媒介。新中国的民传统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为要载体,政党协商是新中国协商体制的要内容之一。新时期协商民建设需要有效吸收这组织资源,继承新中国民传统,凝聚民共识。而人民政协应该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法治机制。
(二)人民政协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法治资源近年来,国家积极进行协商民建设,将协商民制度同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性结合起来,重视政党在协商过程中的功能,人民政协逐渐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法治化机制。方面,人民政协实现第三次转型,围绕公共决策进行的党派协商仍为其重要职能之一。①另一方面,联结政府与公民,实现两者良性互动,成为人民政协新的政治功能。在十八大以来党的重要文件中,协商政治取代政治协商,以人民政协为要组织进行的协商过程转变为平等化的协商体遵循法治程序所展开的民实践。这一转变使得电 话:0635-8888299党派层面上的综合协调机制以及以之为中介的公民政治参与机制,成为当前中国政治协商的要内容。②其,在当前中国的民实践中,人民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协商政治因而体现为一种由各功能界别的政治代表之间就国家宏观政策平等对话、辩论的过程。在这过程当中,包含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席办公会议等内容的会议机制,以及大会发言制度、专题协商制度使得决策之前各界别的政协委员得以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表达意见,在合乎理性原则的协商中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决策。③其二,以这一机制为媒介,实现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这个层面上人民政协的运作机制要包含调研、考察等形式,该机制也包括人民政协组织发动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社会民意信息、视察报告,给党和政府提出建议,以此实现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实际上,上述机制的存在使得人民政协拥有了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民功能。例如,调研、考察形式的存在使得人民政协得以收集民意,反映社情,公民的政治参与通过人民政协得以实现,弥补选举民的弊端。④其三,在收集民意的过程中,协商民原则使得公共理性成为规范对话、交流和沟通的要基础,从而找到公民意见的“最大公约数”,达成民共识。政治协商参见杨爱珍:民党派的政党职能和政党功能分析,中央社会义学院学报2009参见王慧峰: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义协商民制度建设中的独特作用访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人民政协报2012年12月18日,第1版。
的这一转型使得人民政协成为实践协商民的要组织载体,同时,也使得政治协商本身成为上述达成民共识,实现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的要方式。
人民政协的上述机制,有效补充了以社会义代议民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参与缺失问题。以代议民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表决赋予其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以权威及合法性。但是,由于其以间本公司生产的SCRBH15非晶合金干式变压器,SGBH15非晶合金变压器(10KV级),SCRBH15非晶合金卷铁芯干式变压器 S9、S11.S13系列6-35KV油浸式变压器、SCB10.SCB11系列6-35KV干式变压器、非晶合金、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等级低损耗电力变压器,技术标准严格采用国际GB1094.1、2-1996;GB/T6451-1999,并在同行中率先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PCCC产品认证证书。主导产品“华盈”牌电力变压器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公司成立以来,本着创新发展的目标,购进了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引进了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和工艺,建立了高效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和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公司早在1997年就率先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于2016年成功换版为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2016年九月份获得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2017年5月份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使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产品服务更贴近于用户需求。接民为形成方式,因此,在政策制定环节法实现充分的公民参与。通过人民政协的中介机制,在政策制定环节过程中,实现政策制定者同公民的频繁互动,从而向政策制定过程输送公民意志与利益,弥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的功能缺失。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视角看,人民政协上述功能的发挥,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公民立法参与不足的问题,而公民立法参与所生成的正当性,还可以在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挥积极作用。
人民政协的上述机制,还以制度方式确立了对政治共同体合法性的可持续性供给。前30年社会义意识形态构成其合法性的要基础。①在协商民实践过程中,以政党为媒介,以人民政协为载体,通过民意收集,实现广泛的群众参与,从而凝聚民共识,将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政治决断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之上。这种共识的凝聚方式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因而具有强大且持续的合法性供给能力。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视角看,这种“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形式,是保证了法治中国建设具有了群众基础,在法治成为人民共识的背景下,协商民功能的发挥,可以进步凝聚这种共识,形成制度合力;二是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发展动力,协商民功能的发挥,使得国家的法治建设成为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日常实践,从而保证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协商民框架下人民政协的组织功能和政治功能应得到进步认识和利用,法治中国建设应当重视汲取协商民这个中国具有独特优势的资源;进而,应将协商民置入“中国共产党一人民代表大会一人民政协”的格局中,明确其在宪法体制中的地位和功能,探讨以协商民为本土资源的法治中国建设的体制框架。
三、协商民在宪法体制发展中的作用作为具有历史传统并可为当代所用的政治资源,社会义协商民使命的实现,取决于能否有常态的法治化支撑。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问题即在于确立法治中国建设的体制框架,由此铺设符合中国现实和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发展道路。宪法作为协商民的场域,同时作为法治中国的基础,在实现二者的互动耦合中承担参见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宪法明确了作为协商民重要渠道的人民政协的定位和功能担当,确立了协商民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宪法容纳了作为社会义协商民重要渠道的人民政协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基本规定性。
反过来,协商民在宪法体制中也发挥重大作用,它不仅耦合了宪法体制的内在逻辑,而且在宪法体制发展中承担重要功能。协商民在宪法体制发展中作用的发挥,使得宪法体制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为优化体制框架,进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沿着体制框架良性运转,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上述两种理解未能正视宪法序言、正文与宪法实践的紧密关联。从包括是,我国的宪法体制,表现为从中国实践中提炼出的“执政党一政权一人民”的结构,协商民在这个结构中发挥了耦合的作用。
其,当代中国法治体制与西方的本质差异,在于政党在法治体制中的作用及其对法治体制的塑造。新中国成立以及建设的过程企业账号:1611 0032 092 00213 086表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只能以中国特色政党理论来解释。从宪法文本的角度,依据宪法序言前五段关于新中国成立史的描述所展现的结构逻辑,新中国是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义革命建立的,即“由政党建构新中国”的模式,迥异于一些西方国家的“先成立国家后有政党”。这顺序的差异,意味着中国语境下的政党,导着从“建国”
到“治国”的转换,而其在新中国成立过程中获取的合法性资源,构成由其导的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303―304页。
宪法体制建构和运行的常态政治过程的合法性基础。在这一语境下,执政党必然以某种身份和方式进入政权组织。而宪法则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的这过程,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领导地位。
其二,党的领导是中国宪法体制的基础,但并非意味着执政党拥有限制的权力。这里有必要区分“党的领导”“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现行宪法序言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行了确认,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党领导新民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宪法序言第5段);党领导社会义事业建设(宪法序言第7段);党领导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宪法序言第10段)。上述三类宪法规范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依据,同时明确了党的领导范围,亦确证了党对于国家的政治领导方。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规范基础。①而“依法执政”,是指党与国家政权体制的关系,其实质是将党的意志贯彻到国家政权体制中。因而,党的领导,并非是党对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而是党通过特定的逻辑及由此指引的体制构建,将其意志经由国家政权组织升华为国家意志,进而达成其政治目标的过程。依法执政,就是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方式,确保党的意志对国家政权体制的指引性。在“执政党一政权一人民”结构下,“执政党一政权”是将党的意志贯彻至政权组织的“执政”关系,“政权一人民”则是政权组织履行职责处理社会事务的“行政”关系,执政与行政构成党的领导的两个逻辑过程。
其三,关于党将其意志赋予国家政权组织,而国家政权组织贯彻落实党的意志的根据,党建理论认为,党的意志代表了最广泛人民的利益;最近有政治宪法学提出,党享有一种宣示真理的代表性职能,这个代表性使其具备了绝对的领导资格。
实际上,在有关党的意志为何可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问题上,一种有力的解释具有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且可在宪法序言中得以确证的制度话语被忽视,这就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统一战线。在社会分化的背景下,人民形成多种阶层和界别,经由执政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统一战线而形成的阶层和界别协商,恰恰是形成共识的制度过程。这协商民的实践,将多元阶层和协商转化为固定的并可反复适用的宪法程序,以程序消解难以调和的价值冲突,通过过程民实现协商结果的多重反思性和可接受性,由此具有广泛的认同感。因而,执政党的正当性,即代表最广泛人民利益,实质源于其所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协商民过程,这正当性过程,实质是民与集中的二元融合彰显。而人民政协作为制度载体,在宪法体制中实就此而言,并不存在所谓党大抑或法大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这是有宪法基础和宪法依据的。
际上担负着确证共识、输送正当性资源的重要功能。①这也有助于理解为何人民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宪法正文第三章“国家机构”未规定人民政协)的原因。
其四,群众路线在宪法体制中的定位。在这体制中,执政党通过人民政协的协商民过程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但并不就具体事务与人民发生直接法律关系。这是因为,方面,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另方面,在这体制中,国家政权组织通过“行政”与公民(个体意义上的人民)发生法律关系。这是党政分离的要求和体现。然而,为保证国家政权组织对执政党意志的贯彻,同时为抑制政权组织的官僚义,有必要通过执政党与人民的直接联系对“政权一人民”形成有效制约。在制度层面上,这就是群众路线。而且,在“执政党一人民”基于协商民而形成的利益代表关系上,群众路线可以有效突破阶层固化的藩篱,拓展协商民的广度和深度。因此,作为“党群协商”的群众路线,其在“执政党一政权一人民”
的宪法体制中的功能是多重的,应被纳入协商民的范畴。
(二)协商民在宪法体制中的功能以人民政协为重要渠道的社会义协商民实际承担着重要功能。对其功能的具体阐释,可纠正当前关于人民政协的认知误区,明确其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而言,人民政协在宪法体制中承担如下功能。
权获得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载体的人民政协,解决了人民何以拥有权力的前命题,在此基础上人民才有权力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这是人民民专政的辩证逻辑,也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逻辑。
现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作为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分配所形成的权力机制,是宪法体制的一个重要构成。将国家机构归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疑是正确的,但应注意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仅限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描述,并未阐明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当性基础。中国宪法作为自足的体系,必然蕴含着套阐述这正当性基础的机制。宪法总纲部分第2条规定的人民权原则作为宪法调整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与第三章遥相呼应。同时,总纲部分的人民权原则是种形而上的概括性描述,存在权来源的前提性问题。对此,宪法序言第1一5段有明确交待:在对新中国成立历史的一系列历史事实进行描述后,宪法①高全喜提出八二宪法表达的人民权的空间结构,即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从不同的层次和以不同的方式,横向分享着人民权的宪法功能,并将此结构称为存在于中国政体之下的“复合代表制”。(参见高全喜:政治宪法学视序言宣告:“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人。
我国宪法序言表达了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立基于社会契约论的选举民的“人民权”观念。①这一宪法的历史,从历史维度表明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选择社会义道路、进行社会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性。如喻中所言:“(宪法序言这一历史事实)的精心排列与组合,足以转化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当过去的事实上升为普遍性的规律,历史也就变成了逻辑与哲学,这时候,历史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记录,而是真理的载体,或者说就是真理本身,依据这样的真理而写成的宪法、安排的政治,其正当性就有了个坚实的基础与起点。”②宪法序言有关历史正当性的规定表明,中国宪法及政治制度体系的正当性,并非基于选举式的代议民获得,而是如宪法序言第10段所总结的,通过基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义劳动者、社会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义的爱国者和拥护国统一的爱国者所组成的广泛的爱国统战线以及作为组织载体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发挥的历史作用来达成的。由此,作为新中国政治制度体系的权力正当性来源机制,人民政协制度在宪法体制中的地位就此得以明确,进而据此展现中国宪法体制所确立的权结构和运行规则,为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方向。
参与决策的实质过程权力机关是权的代理机构。中国宪法体制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代议民的方式获得权力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权决策机构。从现实政治观察,这一宪法定位规定了人大的实践,而宪法序言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根本法则,党的领导通过人民政协基础上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形成实质性的国家决策。
人民权的决策机制集中彰显了权的宪法结构。需要注意,人民权的正当性证成机制,包括“奠基式”的一次性和持联系人:陈经理续性两种合法性供给机制,分别对应革命获得权,是人民权一次性的“奠基式”获得,这是从革命状态向常规国家状态转型的必然之举。从宪法序言的规定看,在宪法序言前五段完成了正当性一次性证成的任务之后,宪法序言通过对党领导社会义事业建设的现状和这一社会契约论的国家正当性建构,要由洛克完成。(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美国宪法体制即表达了此种框架。
这区分,实际针对的是由选举启动的代议民。选举是正当性的次授权,而在代议民下,获得授权的代议机关却可轻易背离授权,人民在选举期限内任何制约手段。这正是阿克曼所批评的一元民制。在此,本文的区分在某种程度与阿克曼的二元民制有相通之处,但具体论证和思想内涵完全不同。(参见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未来期许,确证持续性的正当性供给。在常规国家运行状态下,其持续性地享有须仰赖于制度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在中国宪法体制下,这制度化的形式便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但是这种认识忽视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载体的人民政协。
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忽视源于对宪法结构的误解,即侧重于宪法正文,而视宪法序言,遑论宪法正文与宪法序言的内在关联。作为个整体的结构,宪法序言确认了党的领导的范围和方式。依据宪法序言第10段的表达,党所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党领导社会义事业建设的要依靠。
这依靠,不仅是简单的支持与帮助关系。更深刻的宪法逻辑在于,正是党所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将党关于社会义事业建设的重大战略方针,从党自身的意志,升华而成基于协商的共识。这一升华,源自于作为权者的“人民”基于政治理念、历史使命和阶级利益基础上产生的代表力量的广泛代表性。①而这党派和人民团体,仅为社会部分行业(要是科教文卫)和要界别的代表,社会大众在这升华过程中是缺位的。由此,此时升华而成的共识,仍需进入代议程序,以最终形成国家意志。当然,进入代议程序,不仅是期望多数决来获得形式上的法律效力,更是对这一协商而成的共识的社会检验,以协调社会协商与共识基础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在此意义上,人邮 箱:1262980066@qq.com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权决策的二元结构,这一权结构有机串联起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
目前的问题是,这一二元结构的内在运作机理如何,如何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人民政协面向的是具有基于相同利益诉求和相同社会地位的人群所形成的人民阶层;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将人民视为平等的公民个体,公民出身、财产、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别均被排斥在外。在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社会分化和多元情景下,具有明确利益一致性的社会阶层确已形成;公共政策的制定往往受到各方利益博弈的实质影响。②因而,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以阶层为依托的各方协商,是公共政策的核心过程,它的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共决策的利益部门化和地方保护,而贯穿于公共决策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的全部过程中;而公共政策的法律效力,虽取决于人民代表的票决,但人民代表依然抹不掉阶层代表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大)的二元权结构。(参见韩秀义: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以“宪法常夏勇认为,使用阶级概念是社会义宪法的个特色,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对治理结构和治理资源的变化提出了要求。(参见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的色彩。换言之,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决策,其中一个重要维度依然是阶层间的协商。不过,公共决策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依赖形式上的多数决。据此而论,阶层意义上的公民与普遍平等的公民,以及二者分别对应的决策机制,在某种意义上干式变压器广泛用于局部照明、高层建筑 、机场,码头CNC机械设备等场所,简单的说干式变压器就是指铁芯和绕组不浸渍在绝缘油中的变压器。冷却方式分为自然空气冷却(AN)和强迫空气冷却(AF)。自然空冷时,变压器可在额定容量下长期连续运行。强迫风冷时,变压器输出容量可提高50%。适用于断续过负荷运行,或应急事故过负荷运行;由于过负荷时负载损耗和阻抗电压增幅较大,处于非经济运行状态,故不应使其处于长时间连续过负荷运行。是彼此依赖互为印证的关系。如果民协商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过程,而人大代表票决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则是制定后的公共政策由以获得强制性效力的基本保证。就此而言,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虚置“,并非指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虚置,而是在社会分化背景下有关公共决策制定的实质性协商过程和票决效力的有机结合。而贯穿其中的阶层协商,表明人民政协参与决策的实质功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是当代中国公共决策机制的体两面”。因而,用所谓代议民或选举民的视角理解中国宪法体制的权结构是片面的。有关决策的权机制,其核心在于以协商民为内涵、并由代议民赋予法律效力的二元结构。①理解这一二元结构,就可理解另缠绕于我国政治发展的命题,即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传统观点对此的解释,一般是从执政党所代表人民的最广泛性,寻求执政党与人大代表结构的契合。②这一解释未能深入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内在运作机制,不具有说服力。以阶层代表为体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包括界别、民党派等各个层次的代表的协商。这一协商是公共决策的实质过程,将执政党的意志与社会阶层的诉求,经由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民体系,整合为关于国家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政治决断”,也即施米特所言的“绝对意义的宪法”,并经人民代表大会票决所彰显“相对意义的宪法”③成为形式民与实质民兼具、民与集中并存的公共决策。基于此,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实际是经过政协而形成有机串联,构成中国特色的决策体制。
民监督般认为,基于人民政协的非国家机构性质,其所承担的“民监督”功能属于社会监督,并法律约束力;但由于政协的特殊地位,又不同于其他社会监督方式,比如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可以组织视察,可以地 址:山东聊城经济开发区华山路南首30号对政府提出询问,等等。这一关于人民政协民监督的功能认知是模糊的。从宪法体制的整体功能角度而言,民监督需立足于政权体制范围内的权力机构监督,可以是专门监督机构德沃金在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中,区分了统计意义上的集体行为(数量上的多数)与团体意义上的集体行为(群体共识),以此分别对应多数义民和合宪性民。按此逻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代议民可以称为多数义民,而协商民的意蕴则为合宪性民。(参见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7―18页)参见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页。
或相互监督设计,另1方面则需广泛引入基于直接民的社会监督,保证社会监督与政权体制的有机衔接。社会监督是直接民形式,人民政协显然与此不符。
人民政协的民监督功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有机构成。因此,政协的民监督,并非泛化式的包管切,而是有其范围限制,即对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过程的监督。这监督有三个内容:第,民党派和社会团体对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中领导权行使的监督。领导和监督总是对应存在,监督是对领导权的制约机制之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是“政治领导”,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属于党的意识形态领域,自必要监督。民党派和社会团体针对重大方针政策的提出建议权、审议权等,既是政治协商的要内容,也属于广义的监督;政策施行后的效果评估和相应调整建议,则是民监督的要方式。第二,人民政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完成了公共决策的过程,再由人民代表大会票决,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政协内部的相互监督,这对于政治协商基本秩序的维系是极为必要的。
由上观之,政协的民监督,并不仅限于狭义的批评建议,而是贯穿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人民政协的民监督是政治协商的延伸:一方面,在政治协商过程中,民监督的存在,可以有效维持政治协商的基本秩序,提升政治协商的协商质量;另一方面,民监督可以作为经历实质协商和人大票决的公共决策过程的延续,可以有效缓解人大票决与政治协商的潜在张力。
四、结面对中国的法治和宪法实践,西方的理论注定是苍白力的。从丰富的中国法治和宪法实践中提炼出科学的理论,是中国法学走向自性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资源之所在。这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法治体系的意蕴所在。以一种自的眼光观察中国,一个从绕开的问题就是执政党与国家、人民的关系。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国的政党是,“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理解这一逻辑前提,中国的政治实践、法治发展和宪法实施方可获得自洽性解释,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方可超越西方视野,得以探寻自之道。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系统阐述的协商民理念及其宏观制度设想,是此种自性探索的彰显。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协商民是中国社会义民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形式,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①在中国,协商民塑造了政治运行的基本框架,构成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依赖”。实际上,中国协商政治的传统始终在发挥其对法治体制的塑造作用。只不过一些学者已经习惯戴着西方理论和制度实践的有色眼镜,因而对此习惯性淡漠。
正视中国执政党与国家、人民的关系命题,就会发现,中国的宪法体制,是对权体制和人民权利的宪法正文之间,基于协商民的理念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人民政协的载体的关联,得以形成融贯的结构。在上述宪法体制中,执政党意志之所以升华为国家意志,不仅源于执政党领导新民义革命建立新中国而获得的历史正当性,更是基于协商民的制度实践,经由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将党的意志与社会阶层的意志整合,进而获得政治认同和正当性。因而,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人民政协(或称统一战线),构成社会义民共识的实质载体,也是实质性的政治决断,由此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国家政权体制,形成“绝对宪法”与“相对宪法”的衔接关系。此点可以解释执政党政治领导的实质蕴含,并正确理解“执政党一政权一人民”的结构,据此阐明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协商民与国家政权体制遵循的代议民的内在逻辑,并明确群众路线作为执政党和人民的直线关联在宪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协商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资源,其耦合了中国宪法体制的内在逻辑,在宪法体制发展中发挥重要功能,由此,法治中国建设所依赖的体制框架得以清晰展现。
〔责任编辑:刘鹏责任编审:赵磊〕①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1日),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1毛泽东有关历次运动的论述表明,在“三反”、1957年全党整风、1963年社会义教育运动中,“官僚义”均是运动反对的一个方面。(参见中共中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一1976下,北京:中央出版社,2003年)参见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一一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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